沃尔玛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
案件回放
1996年,原告(美国)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中文“沃尔玛”商标,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 类“进出口业务、推销(替他人)”等,有效期自1996年7月14日至2006年7月13日。此后,原告陆续在其余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中文“沃尔玛 ”商标,共涉及31个类别,但不包括第11类“灯”等商品。
2000年,案外人广东顺德某电器厂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“沃尔玛WOERMA及图”商标,核定商品项目为第11类商品,即“灯、日光灯支架”,有效期限自2001年12月28日至2011年12月27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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